摘要:使用员工照片 单位被判侵权
使用员工照片 单位被判侵权
员工索赔要求被驳回 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已上诉
认为单位擅自使用自己所拍照片,而不署名、不支付报酬、随意修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,员工
法院审理
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,作为单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,在活动中拍摄照片属于原告的职责范围。因此,原告所拍照片是职务作品,84张照片的著作权应当归原告享有。
著作权法规定,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。被告单位在馆刊中使用原告所拍照片,无需原告许可。原告在工作期间已领取工资,劳动价值已得到体现,因此被告也无需再付报酬。
但在署名方式上,被告单位确有不当。采取多人同时署名的方式,无法表示出哪些是原告的作品。且未经许可的修改行为,也侵犯了原告的修改权。
据悉,判决后,原被告双方均已上诉,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