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立邦涂料与可邦涂料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
立邦涂料与可邦涂料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
1992年12月原告立邦涂料(中国)有限公司注册成立。2004年5月,被告可邦公司注册 “来士威KEBAN”商标,后将该商标许可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(香港)有限公司使用。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(香港)有限公司委托可邦公司为指定生产制造商,对“来士威”系列商品进行贴牌生产、销售。在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被告生产的“来士威”漆外包装上、中、下方的一处或多处标有“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(香港)有限公司”的字样,但无生产商被告可邦公司的名称及地址。
案件历经两审,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可邦公司停止生产、销售及销毁相关侵权产品;在《经济日报》上向原告致歉。
【点评】
可邦在其生产的“来士威”牌油漆的包装上,突出使用“立邦”字样的行为,法院认为是:旨在借用“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(香港)有限公司”中“立邦”之名搭乘立邦商誉之便车,主观恶意明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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