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崔健与唱片公司的著作权、表演者权纠纷案
崔健与唱片公司的著作权、表演者权纠纷案
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于2002年经其母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许可,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2800元后,委托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华韵公司)复制收集12首曲目的“崔健—1985回顾”CD光盘,并出版发行。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(以下简称中卫分店)销售了该光盘。之后,崔健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、华韵公司、中卫分店告上法庭。
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中国唱片深圳公司、华韵公司共同赔偿崔健经济损失19200元,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300元,合计475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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